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20民初4835号
原告:西充县多扶镇鑫鑫租赁站,经营场所:西充县多扶镇西山井村,注册号511325600171450。
经营者:***,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绵阳启明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普明南路东段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205400913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原告西充县多扶镇鑫鑫租赁站与被告绵阳启明星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西充县多扶镇鑫鑫租赁站于2018年8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充县多扶镇鑫鑫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充县多扶镇鑫鑫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西充县多扶镇鑫鑫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