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启明星集团有限公司

西充县多扶镇鑫鑫租赁站与王林绵阳启明星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20民初4835号
原告:西充县多扶镇鑫鑫租赁站,经营场所:西充县多扶镇西山井村,注册号511325600171450。
经营者:***,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绵阳启明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普明南路东段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205400913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原告西充县多扶镇鑫鑫租赁站与被告绵阳启明星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西充县多扶镇鑫鑫租赁站于2018年8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充县多扶镇鑫鑫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充县多扶镇鑫鑫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西充县多扶镇鑫鑫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凤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