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启明星嘉晨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汇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绵阳启明星嘉晨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703财保1号

申请人:四川汇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

法定代表人:蒋福源,董事长。

被申请人:绵阳启明星嘉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园区。

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390万元的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绵阳启明星嘉晨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0万元(开户行:中行红星街支行,账号:11×××24)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财产的期限为2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蒋茂伟

二〇一七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曾 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