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启明星嘉晨实业有限公司

成都脉通管业有限公司与绵阳启明星嘉晨实业有限公司、绵阳启明星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13民初1941号
原告:成都脉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创新路。
法定代表人:董定旭,职务:董事长。
被告:绵阳启明星嘉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园区迎宾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津
被告:绵阳启明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普明南路东段121号。
法定代表人:房开建
原告成都脉通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启明星嘉晨实业有限公司、绵阳启明星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成都脉通管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脉通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成都脉通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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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陈鲜梅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