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启明星嘉晨实业有限公司

李久贵诉绵阳浩鑫科技有限公司、绵阳启明星嘉晨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涪民初字第1186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20日,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代理人:***,绵阳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浩鑫科技有限公司,地址:绵阳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49年7月22日,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告:绵阳启明星嘉晨实业有限公司,地址:绵阳市科创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列原告****被告绵阳浩鑫科技有限公司、绵阳启明星嘉晨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6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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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