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镇市龙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北镇市龙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於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781民初2815号
原告:北镇市龙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镇市。
法定代表人岳习群,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於某某,男,1951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
原告北镇市龙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於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镇市龙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3元,减半收取1286.5元,由原告北镇市龙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