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81民初3333号之二
原告:绵阳市川能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绵绢路9号110室。
法定代表人:任延鉴,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山,四川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秋月,四川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双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青莲镇五家坡。
法定代表人:卢永钢。
原告绵阳市川能电气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双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双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市川能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1681.00元,案件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绵阳市川能电气安装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王翠翠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芝
书 记 员 董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