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川能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绵阳市川能电气安装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4民初2446号之二
原告:绵阳市川能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绵绢路9号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2054186388。
法定代表人:任廷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海,绵阳市均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
被告:张洪军,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
被告:绵阳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恒源大道(华西.欧洲花园)1幢20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786685100J。
法定代表人:钟瑞,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绵阳市川能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洪军、绵阳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市川能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系当事人处置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市川能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20.00元,保全费5326.00元由原告绵阳市川能电气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玉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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