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川能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绵阳市川能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92民初1627号
原告:绵阳市川能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绵涓路9号110室。
法定代表人:任廷鉴。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山,四川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秋月,四川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防灾减灾科技园内。
负责人:徐晓明。
被告: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北京路625号。
法定代表人:徐晓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晓芳,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梅拉德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刘比德文路2号16幢。
法定代表人:舒欣。
被告:比德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刘比德文路2号18号楼。
法定代表人:辛耀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市川能电气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梅拉德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比德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市川能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市川能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1元,由原告绵阳市川能电气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美俊
审判员  赵均均
审判员  王晓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宋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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