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92财保70号
申请人:绵阳市川能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绵涓路9号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2054186388。
法定代表人:任廷鉴,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防灾减灾科技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6590462028H。
负责人:徐晓明。
被申请人: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北京路6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125671801455。
法定代表人:徐晓明。
申请人绵阳市川能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53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在53万元限额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绵阳市川能电气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53万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170元,由申请人四川中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均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邓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