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大成空调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绵阳城区昊胜五金建材经营部、绵阳市大成空调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703执恢1725号
申请执行人:绵阳城区昊胜五金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绵阳市涪城区三汇五金机电市场2幢71号。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徐有霖,男,生于1975年3月11日,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
被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大成空调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东辰宜家美家居装饰材料城4楼A10号。
法定代表人:赵安,该公司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人绵阳城区昊胜五金建材经营部申请执行本院作出(2017)川0703民初1223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绵阳市大成空调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绵阳市大成空调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礼华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姚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