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703执23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虹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金菊街34号。组织机构代码:76505855-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绵阳市大成空调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东辰宜家美家居装饰材料城4楼A10号。组织机构代码:793962890。
法定代表人:赵安。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执行绵阳市虹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绵阳市大成空调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当支付欠款125998.5元及违约金。经本院执行,本案截至2017年11月27日,执行到位案款0元。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绵阳市大成空调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川07民终9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