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大成空调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绵阳城区昊胜五金建材经营部与绵阳市大成空调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703执25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绵阳城区昊胜五金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绵阳市涪城区三汇五金机电市场2幢71号。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男,生于1975年3月11日,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东津路69号3楼3单元6楼2号。
被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大成空调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东辰宜家美家居装饰材料城4楼A10号。
法定代表人:赵安,该公司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人绵阳城区昊胜五金建材经营部申请执行本院作出(2017)川0703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该案判决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1744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到位17444.00元,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川0703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