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703执2343号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虹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绵阳市大成空调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
法定代表人:赵安。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绵阳市虹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2016)川07民终96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绵阳市大成空调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家虎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