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703执31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史红兵,女,汉族,1968年5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执行人:绵阳市富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临园路西段花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8)川0703民初116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调解内容为:一、原告***与被告绵阳市富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致确认:截止2018年3月28日,被告绵阳市富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到原告史红兵借款本金2350000元,截止2017年11月30日欠付的利息为1003760元,两项共计3303760元。被告绵阳市富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诺于2018年6月30日前付清前述款项。二、被告绵阳市富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史红兵支付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235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三、案件受理费收取16815元,由被告绵阳市富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经本院执行,截止2019年8月9日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剩余金额未执行到位。现因被执行人绵阳市富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注销,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无义务承受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0703民初11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田浩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