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03执恢43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绵阳红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
涪城区长虹大道北段122号。
法定代表人:刘方志,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滨江西
路南段6号。
法定代表人:蒋明富,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绵阳市宇环房地产综合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
地:绵阳市滨江西路南段6号。
法定代表人:蒋明富,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绵阳市富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绵阳市临园路西段花园小区DP-3。
法定代表人:蒋明富,系该公司董事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绵阳红方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703民初3469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商贸有限公司、绵阳市宇环房地产综合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绵阳市富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四***商贸有限公司、绵阳市宇环房地产综合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绵阳市富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丽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建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