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03执恢4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绵阳红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
涪城区长虹大道北段122号。
法定代表人:刘方志,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滨江西
路南段6号。
法定代表人:蒋明富,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绵阳市宇环房地产综合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
地:绵阳市滨江西路南段6号。
法定代表人:蒋明富,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绵阳市富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绵阳市临园路西段花园小区DP-3。
法定代表人:蒋明富,系该公司董事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绵阳红方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20)川0703民初163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确认四***商贸有限公司、绵阳市宇环房地产综合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绵阳市富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四川省绵阳红方实业有限公司案款29662295.84元、资金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四***商贸有限公司、绵阳市宇环房地产综合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绵阳市富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信息等进行查询,又通过传统查控手段进行了住所地调查,并对其不动产进行了查控。本院对四***商贸有限公司、绵阳市宇环房地产综合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绵阳市富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传唤,其到本院接受了调查询问。在保全阶段,向绵阳市涪城区富诚青义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以2966万元为限冻结了绵阳市富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该处的应收工程款(冻结期限:2020年6月9日至2023年6月8日),因未达到给付条件,故未扣划;在(2020)川0703执3659号案件执行阶段向绵阳长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以29662295.84元为限冻结了绵阳市宇环房地产综合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该处的应收款(冻结期限:2020年11月12日至2023年11月11日),因未达到给付条件,故未扣划;在(2020)川0703执2947号案件中,绵阳市宇环房地产综合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系申请执行人,截止2020年12月25日,执行到位案款1760000元(含案件受理费95056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0000元)。本院于2021年恢复执行,冻结了绵阳市富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2021年4月15日至2022年4月14日),执行到位728144元(含执行费9681元)。截止2021年4月15日,该案共执行到位2488144元(含案件受理费95056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9681元)。本院已依法将四***商贸有限公司、绵阳市宇环房地产综合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绵阳市富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通过短信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其未回复是否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丽冰
审判员 胡益鹏
审判员 刘 鸿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兰 雪
特别提示:申请对本案冻结的应收款、银行账户继续采取查封冻结措施的,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未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