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富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绵阳市富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03执恢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8年5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执行人:绵阳市富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临园路西段花园小区DP-3。

法定代表人:蒋明富。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人***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8)川0703民初116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确定的由被执行人绵阳市富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本金2350000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16815元。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手段对绵阳市富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不动产、住房公积金、住所地等进行查询,扣划了绵阳市富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存款1600045.99元,收取本次执行费20800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579245.99元,此外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对绵阳市富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传唤但未到本院接受调查。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绵阳市富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本院执行,截止2021年2月25日,本案执行到位1579245.99元。经与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2018)川0703民初1167号民事调解书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丽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