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03执48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
被执行人:绵阳市富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临园路西段花园小区DP-3。
法定代表人:蒋明富。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703民初211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绵阳市富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绵阳市富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毛 琴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罗玲金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