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03执恢34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8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执行人:绵阳市富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临园路西段花园小区DP-3。
法定代表人:蒋明富,该公司执行董事。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人***申请执行绵阳市涪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绵涪劳人仲案(2018)388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绵阳市富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绵阳市富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丽冰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易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