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92财保116号
申请人:绵阳市盛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石塘镇楼房村二社。
法定代表人:张庆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旭斌,四川法奥(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绵阳龙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高新区虹苑街6号。
法定代表人:刘毅,执行董事。
申请人绵阳市盛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绵阳龙都建设有限公司总计138598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并已提供如下财产线索:被申请人绵阳龙都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为2308××××1736(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业务处理中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绵阳市盛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绵阳龙都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8598元;如果可冻结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则以不足部分财产价值为限,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绵阳龙都建设有限公司的相应价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213元,由申请人绵阳市盛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邹恩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代 丹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