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92财保130号
申请人:四川予巢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万达广场6栋1**16层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尊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尊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绵阳龙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高新区虹苑街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予巢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绵阳龙都建设有限公司总计2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并已提供如下财产线索:被申请人绵阳龙都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账户账号为8807********(开户行: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予巢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绵阳龙都建设有限公司总计2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四川予巢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