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龙都建设有限公司

绵阳市盛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绵阳龙都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792财保19号
申请人:绵阳市盛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雨,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绵阳龙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绵阳市盛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绵阳龙都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8194.4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B××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绵阳市盛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绵阳龙都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8194.44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所有的车牌号为川B××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查封期间,上述财产由担保人***自行管理、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毁损。
案件申请费3161元,由申请人绵阳市盛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何艳红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