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绿森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绿森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726执6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4年11月9日,住北川羌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四川绿森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6784747750C,所在地:北川羌族自治县迴龙街25、27、29。

法定代表人:邓胜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6784747750C。

被执行人:邓胜明,男,羌族,生于1978年1月7日,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与四川绿森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邓胜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查,该案作出的(2018)川0726民初11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2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300000.00元。被执行人应当承担本案执行费44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通过邮政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没有按照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义务。(2)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起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四川绿森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既没有银行存款,也没有车辆信息,被执行人邓胜明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有两辆车辆,本院2018年12月4日依法查封了这些车辆,但这些车辆既有抵押又属于轮候查封。(3)本院在传统调查中:本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于2018年8月28日要求北川擂鼓镇人民政府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工程款收入,但该工程款目前没有审计不能支付。本院根据网络查询信息,于2019年1月8日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邓胜明在四川绿森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2019年1月8日,本院分别到被执行人四川绿森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和邓胜明的住地进行了调查,没有调查到有及时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11月26日,本院依法传唤了被执行人邓胜明。(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2019年1月9日,本院以谈话的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通报了申请执行人,并将目前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法院执行工作表示认可,并表示自己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到被执行人在北川擂鼓镇的工程款审计结果出来后再恢复执行。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自己目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未能执行到位的标的金额为3000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本次执行时间已经超过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效。

审判长 余 宁

审判员 李安禄

审判员 廖 玲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许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