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绿森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绿森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726执恢102号
申请执行人:***,男,羌族,生于1974年3月2日,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四川绿森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廻龙街,注册号:510726000007619。
法定代表人:邓胜明。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8月12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726民初51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绿森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劳务费合计202729.00元,被执行人四川绿森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主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绿森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2729.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春梅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