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绿森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因与北川羌族自治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绵阳市绿森水利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7民终19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85年6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47年12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生于1963年4月4日,羌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川羌族自治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永昌大道67-1-201号。
法定代表人:王聪,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吉,四川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芝兰,四川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绵阳市绿森水利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川羌族自治县擂鼓镇上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生于1978年1月7日,羌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原审被告:**,女,生于1981年7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川羌族自治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绵阳市绿森水利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川0726民初6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谭 红
审判员 刘立冬
审判员 马翰霖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肖忠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