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绿森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四川绿森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792执恢1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3年3月26日,住绵阳高新区普明北路。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8年1月7日,住绵阳高新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81年7月25日,住绵阳高新区。
被执行人:四川绿森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北川县永昌镇廻龙街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四川绿森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川0792民初2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经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绿森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北川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224.6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桂霞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