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明达电力有限公司

深圳世中电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绵阳市明达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704民初2206号
原告:深圳世中电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松柏路5054号港兴创业大厦9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明达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经济试验区六里综合楼5楼。
法定代表人:林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85年5月16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世中电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市明达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深圳世中电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绵阳市明达电力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世中电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绵阳市明达电力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世中电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40元,保全费收取1645元,合计4185元,由原告深圳世中电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