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明达电力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原告某某诉被告绵阳市明达电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704民初868号
原告:***,女,汉族,生于1961年10月15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建全,绵阳市涪城区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女,汉族,生于1996年1月22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建全,绵阳市涪城区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绵阳市明达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经济试验区六里综合楼5楼
法定代表人:林明。
原告***、原告***诉被告绵阳市明达电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原告贾全霄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撤诉。
本案减半征收诉讼费5元,由原告***、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