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河区会华打井服务中心与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锦州市新大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703执5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凌河区会华打井服务中心,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人民街五段35-1号。
法定代表人:商连会。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凌河区洛阳路五段1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锦州市新大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上海路三段2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凌河区会华打井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锦州市新大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辽0703执5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