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703民初1260号
原告:邹某某,男,194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
被告:耿某,男,195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
被告:锦州某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
法定代表人:耿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满某,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邹某某与被告耿某、锦州某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8日立案。原告邹某某于2023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825元,减半收取2413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