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302民初5236号
原告:四川正天创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涪江路119号A、B区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绵阳市全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科技城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四川正天创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市全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后,原告四川正天创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正天创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9元,由原告四川正天创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