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703民初2419号
原告***,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华敏(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全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都兴,四川临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绵阳市全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来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684元,减半收取842元。
审判长*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