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04民初3475号
原告:绵阳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石马镇翠屏村。
法定代表人:牛智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雪,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京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农科区德政街**。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2年9月1日,住广东省海丰县。
被告:绵阳市润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何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市京基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被告绵阳市润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在指定时间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魏 东
审判员 胡 桃
审判员 贾武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