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92财保67号
申请人:绵阳市高新区全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高新区绵兴西路附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66209669656。
法定代表人:杨伟,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绵阳市润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560700005F。
法定代表人:何云。
被申请人:何云,男,汉族,1968年5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
申请人绵阳市高新区全新物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绵阳市润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何云名下银行账户内1235万元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绵阳市高新区全新物资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绵阳市润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何云银行存款123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绵阳市高新区全新物资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筱莉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宗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