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斯普润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绵阳市斯普润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绵阳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703执535号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斯普润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经开区。
法定负责人:欧飞跃,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绵阳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一环南路222号,组织机构代码:696953570。
法定负责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绵阳市斯普润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458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绵阳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绵阳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