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81执保15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潘晓飞,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
被申请人铁岭市扬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龙山乡七里屯。
法定代表人朱厚达,经理。
原告潘晓飞与被告铁岭市扬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2019)辽1381民初3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王建军所有辽N×××**号小型普通客车和宗剑所有辽N×××**号小型普通客车,不准抵押、买卖、变更所有权登记,查封期限三年。解除保全申请人潘晓飞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经审查,(2019)辽1381民初35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予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对宗剑所有辽N×××**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解除;2022年8月24日,对王建军所有辽N×××**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解除。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潘晓飞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王建军所有辽N×××**号小型普通客车和宗剑所有辽N×××**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国祥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久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