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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扬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13执2145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与铁岭市扬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铁岭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福来
审判员 杨 雨
审判员 谢 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洁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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