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辽0103执2901号
申请执行人:**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
法定代表人:陈风龙,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岩,该××职员。
被执行人:辽宁力达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县。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柳松,辽宁××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新,辽宁××××电缆有限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李新,辽宁××××电缆有限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朱忠奎。
委托代理人:李新,辽宁××××电缆有限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邹长海。
委托代理人:李新,辽宁××××电缆有限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铁岭市扬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
法定代表人:朱忠奎,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新,辽宁××××电缆有限公司职员。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力达电缆有限公司、***、朱忠奎、邹长海、铁岭市扬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16)辽0103执2901号一案中,被执行人辽宁力达电缆有限公司、***、朱忠奎、邹长海、铁岭市扬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中止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13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立军
代理审判员 姬中群
代理审判员 陈福军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