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扬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铁岭市扬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1381民初353号
申请人***,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
被申请人铁岭市扬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龙山乡七里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铁岭市扬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存在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岭东支行账号为12×××39的账户内存款75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提供***所有辽N×××××号小型普通客车和宗剑所有辽N×××××号小型普通客车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便于案件执行,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铁岭市扬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存在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岭东支行账号12×××39的存款7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所有辽N×××××号小型普通客车和宗剑所有辽N×××××号小型普通客车,不准抵押、买卖、变更所有权登记,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孙蕾
注: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