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23财保5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绵阳金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盐亭县下月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蓉。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胜,男,汉族,1972年8月2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盐亭**国际学校,住所地:盐亭县石岭新区。
法定代表人:蒲泽修。
被申请人:绵阳市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南北大路千佛小区。
法定代表人:曾光。
解除保全申请人绵阳金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盐亭**国际学校、绵阳市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绵阳金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21)川0723财保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盐亭**国际学校按照(2021)川0723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的判项向被申请人绵阳市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付工程款人民币2400000元,冻结期限为2年;二、冻结申请人绵阳金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单号:1263141390140151××××)限额内所享有的保险权益,且保险期内不得撤销、解除保险合同。解除保全申请人绵阳金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盐亭**国际学校按照(2021)川0723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的判项向被申请人绵阳市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付工程款人民币2400000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绵阳金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盐亭**国际学校按照(2021)川0723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向被申请人绵阳市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付工程款人民币2400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绵阳金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剑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