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市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市京基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民终29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绵阳市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南北大路千佛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687901517P。
法定代表人:曾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新宇,四川兴睿峰(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绵阳市京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农科区德政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551034565W。
法定代表人:黎佩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凡,四川法奥(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绵阳市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绵阳市京基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川0793民初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川0793民初9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绵阳市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9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左 迪
审 判 员  罗 琴
审 判 员  邱学南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孙 帅
书 记 员  蒋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