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3财保8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盐亭**国际学校,住所地:盐亭县石岭新区。
法定代表人:蒲泽修。
被申请人:绵阳市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南北大路千佛小区。
法定代表人:曾光。
绵阳市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盐亭**国际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2021)川0723民初21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盐亭**国际学校银行存款人民币725万元(以网络查控为准),冻结期限为1年;二、冻结申请人绵阳市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2631333901166032812)限额内所享有的保险权益,且保险期内不得撤销、解除保险合同。被告保全人盐亭**国际学校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供了盐亭**国际学校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亭支行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40万元(银行账号为2308××××9901)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绵阳市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盐亭**国际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作出(2021)川0723民初21号判决,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盐亭**国际学校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绵阳市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人民币3210262元;二、原告绵阳市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被告盐亭**国际学校欠付的上述工程进度款享有对其承建的盐亭**国际学校小学综合楼(华强楼)进行折价、拍卖所得价款进行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绵阳市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案件受理费51000元,减半收取25500元,原告绵阳市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9259元,由被告盐亭**国际学校负担16241元;该案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盐亭**国际学校负担。(上述案件款项由原告预先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向原告一并支付)。绵阳市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4日作出(2021)川07民终1967号民事判决,判决维持原判。盐亭**国际学校于2021年10月14日按照(2021)川0723民初21号判决事项向绵阳市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831503元,剩余应付款240万因另案保全未支付。申请人盐亭**国家学校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盐亭**国际学校在中国工商银行盐亭支行开设的账号为2308××××1990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4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解除依照(2021)川0723民初21号民事裁定以保全金额人民币725万对盐亭**国际学校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银行账户2611××××6617、2668××××0120的银行存款冻结;
案件申请费50元,由盐亭**国际学校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 格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