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24财保36号
申请人:***,男,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
申请人:***,男,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被申请人:绵阳市溢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西段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29829200L。
法定代表人:张国勇。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绵阳市溢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富乐路分理处账号为51×××88银行存款650万元或查封冻结由四川嘉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安州分公司尚未支付的应结工程款人民币650万元,并由***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富乐路分理处银行存款(账号:51×××88)650万元或扣留被申请人绵阳市溢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嘉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安州分公司应收工程款650万元;
二、***位于绵阳市高新区恒业塞纳阳光3栋1单元14层4号(不动产权证号为川(2019)绵阳市不动产权第××号)房屋一套和***所有的车牌号为川B×××××号巡洋舰小型越野客车一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杨宁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刘怡
书 记 员 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