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3民初12137号
原告:重庆包兴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标准化厂房A栋3楼31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YQUEQ2E。
负责人:包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玉婷,湖南旷真(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溢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西段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29829200L。
法定代表人:张国勇,执行董事。被告:***,男,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重庆包兴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与被告绵阳市溢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包兴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包兴建筑设备租赁中心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包兴建筑设备租赁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重庆包兴建筑设备租赁中心负担。
审判员 胡静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