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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进、彰***农牧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922民初721号 原告:代进,男,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康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彰***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彰武县苇子沟镇叶喇嘛土村三组174号。 法定代表人:**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阜新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电工街北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海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阳,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本院受理原告代进与被告彰***农牧有限公司、阜新二建工程有限公司、韩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代进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进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出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代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50元,减半收取计8625元,退还原告代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肖 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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