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922民初721号
原告:代进,男,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康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彰***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彰武县苇子沟镇叶喇嘛土村三组174号。
法定代表人:**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阜新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电工街北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海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阳,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本院受理原告代进与被告彰***农牧有限公司、阜新二建工程有限公司、韩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代进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进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出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代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50元,减半收取计8625元,退还原告代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肖 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