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911执657号
申请执行人:阜新二建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阜新市细河区电工街北段。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阜新点镀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阜新经济开发区海清路南新山街东。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阜新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新点镀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1)辽0911民初1782号判决书,于2022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阜新点镀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网络资金、车辆、保险、工商信息情况,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911民初1782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马 妍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