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922民初1373号
原告:杨彬,男,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彰武县哈尔套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韩阳,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彰武县。
被告:阜新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电工街2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彰***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彰武县苇子沟镇业喇嘛土村三组174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彬与被告韩阳、阜新二建工程有限公司、彰***农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彬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4元,退回原告杨彬。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张 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