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922民初1371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3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彰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彰武县哈尔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韩阳,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彰武县。
被告:阜新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电工街2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彰***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彰武县苇子沟镇业喇嘛土村三组174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韩阳、阜新二建工程有限公司、彰***农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受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三被告给付拖欠工时费6435元,并从2022年1月2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被告彰***农牧有限公司将位于彰武县苇子沟镇业喇嘛土村养猪场平整土地和挖沟的工程发包给被告阜新二建工程有限公司,由被告韩阳施工。被告雇佣原告的挖掘机平整土地、挖沟,工时费每天1000元,工程结束后尚欠我工时费6435元,经多次催要至今未给付。
本院认为,杨彬与**等九人共同承揽了彰***农牧有限公司养猪场的土地平整及控沟的工程,施工中由杨彬记工,工时费均与杨彬本人结算,工时费均记在杨彬名下,施工结束后就工时费与杨彬协商并达成协议,除杨彬外其他人未参与协商,**与三被告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承揽合同关系,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全部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 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