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二建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阜新二建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0911民初1812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阜新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阜新市细河区中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阜新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电工街北段。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3年9月2日出生,回族,住阜新市海州区。 原告**与被告阜新二建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阜新二建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利息;二、判令被告立即返还欠款10700元;三、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27日,被告因拖欠原告劳务费,给原告打欠条一张,共计30700元,后被告偿还原告20000元,剩余10700元至今未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之下,原告于2022年4月12日,向阜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2022年4月12日,阜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所述争议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故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辩称:原告的费用是人和车一起的费用,工资部分已经开完了,前年工资款已经回到二建公司,被告同意给原告钱,但因为财务要发票且没有挂账,因为工资部分已经走完了,所以无法给付。 阜新二建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为被告***承包的工程提供劳务。2017年9月27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主要内容为阜新二建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原告30700元。后被告阜新二建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2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阜新二建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被告***欠付原告劳务费10700元的事实。***称其为阜新二建工程有限公司的职工,以阜新二建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工程,应视为***挂靠阜新二建工程有限公司,现***与阜新二建工程有限公司未结算完毕,且已付原告的2万元劳务费由阜新二建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故二被告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及支付利息的主张,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被告***应当以107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7日起至全部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劳务费107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7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7日起至全部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阜新二建工程有限公司在上述款项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阜新二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