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兴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绵阳兴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梓潼县许州镇永兴村村民委员会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0725执188号
申请执行人:绵阳兴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川建筑公司),住所地:梓潼县文昌镇西环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王礼昌(总经理)。
被执行人:梓潼县许州镇永兴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永兴村委“)。
法定代表人裴林安,村支部书记。
本院在执行兴川建筑公司申请执行永兴村委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兴川建筑公司应受偿债权为:①工程款387699.2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②案件受理费7116;③执行费5715。经执行中调查,被执行人永兴村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兴川建筑公司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潜
审 判 员  马 波
代理审判员  蒋四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 敏